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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3章 和解之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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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幕:条款与“我是谁”的代价

【左侧页面·协议文本】

《血缘和解协议》第1章第3条(克隆体权利基础条款)

凡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技术产生,具备独立意识与感知能力的生命体,享有与本协议所称“自然人”同等的法律人格与基本权利。

前款生命体的法律人格自其“意识觉醒”(定义见附件七)之日起自动取得,不以出生证明、基因溯源或社会承认为前提。

其与基因来源者(以下简称“源体”)的关系,不适用传统亲子、兄弟姐妹等亲属法规定,应另行制定《特殊生命关系法》予以规范。

(条款起草委员会批注:本条旨在解决克隆体法律地位的根本性问题,但“意识觉醒”的判定标准、“特殊关系”的具体内容,留待后续立法细化。当前司法实践可参照本法例精神酌情裁量。)

【右侧页面·现实案例:苏茗克隆体“苏影”的监护权听证会】

法庭狭窄的旁听席挤满了人。原告席上坐着苏茗的丈夫周涛,被告席上是三个苏茗克隆体中“回归家庭”的那一位——她为自己取名“苏影”。法官正皱着眉头,翻阅一份来自“全球意识研究协会”的评估报告。

周涛的诉求很直接:禁止苏影接触他们的亲生女儿周小雨(苏茗的女儿),并要求苏影搬离目前由苏茗租赁、但两人曾共同生活的公寓。理由:“她不是我妻子,却拥有我妻子的外貌、部分记忆,甚至生活习惯。她在我女儿面前的每一次出现,都在加剧孩子的认知混乱和家庭关系的创伤。这已经构成了对我们家庭安宁权的实质侵害。”

苏影安静地坐着。她穿着与苏茗风格迥异的深蓝色衬衫,长发剪短至耳际。但那张脸,依然让每一个熟悉苏茗的人心悸。她的律师,一位专攻新兴生命权益的年轻律师,正在陈述:

“法官,我的当事人‘苏影’根据协议条,是拥有完全法律人格的独立个体。她与苏茗医生的关系,并非模仿或替代,而是……生物学上的‘延迟同卵双生’。她选择靠近源体家庭,是出于对自身起源的好奇与对亲情联结的自然渴望,这符合《特殊生命关系法(草案)》中倡导的‘探索性联结’原则。周先生所诉的‘伤害’,本质上是社会与家庭尚未适应新生命形态带来的过渡期阵痛,不应由我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。”

法官转向周涛:“周先生,您是否承认,苏影女士在与您女儿接触时,并无恶意或不当行为?”

周涛双手紧握,指节发白:“法官,这不是恶意的问题!小雨才十岁!她看着我妻子的克隆体——一个外表和妈妈几乎一样,但又不是妈妈的人——她会叫‘阿姨’,但夜里做噩梦喊的却是‘妈妈’!上周她甚至问我:‘爸爸,如果苏影阿姨更像我记忆里的妈妈,那她是不是也是我的妈妈?’您让我怎么回答?协议说她们是独立的人,可对我女儿来说,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、行走的伦理谜题!协议能给我女儿一个不困惑的童年吗?”

弹幕入侵(虚拟公众舆论):

· 【支持周涛!克隆体就不该出现在源体家庭面前,太残忍了!】

· 【苏影也很可怜啊,她没得选,凭什么剥夺她寻求联结的权利?】

· 【协议就是个理想化的空中楼阁,落到现实里全是刺!】

· 【孩子才是最无辜的受害者,法律保护了克隆体,谁保护孩子?】

苏茗本人坐在旁听席最后一排,低着头。她既是源体,又是母亲。协议赋予了克隆体人格,却没有告诉她,当这个人格以如此具象的方式介入她破碎的家庭时,她该如何自处。她想起苏影曾小心翼翼地问她:“我‘想起’一些和小雨一起做手工的画面……那真的只是‘植入’的记忆吗?还是……某种共享的‘血缘记忆’?”她当时无法回答。现在,法庭也在寻找这个无法回答的问题的法律答案。

法官最终宣布:“鉴于《特殊生命关系法》尚未正式颁布,本案涉及前所未有的伦理与法律困境。本庭裁定,在相关细则出台前,为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,暂时限制苏影女士与周小雨的单独接触。具体探视方式与频率,由家事法庭调解员另行安排。同时,驳回周先生要求苏影女士迁离现居所的请求,该住所租赁人为苏茗女士,其有权允许任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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