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,曾经无限风光的的轧钢厂纠察队大队长,后来发了大财的刘老板,此刻像霜打的茄子似的,连抬头看一眼旁听席的勇气都没有了。
被告人刘海中,你承认倒卖钢材批条获利万余元的事实吗?法官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。
承认。刘海中的声音像蚊子似的。
公诉人请举证。
“这是三分厂开具的钢材采购指标。” 公诉人站起身,举起一张批条,“经查实,被告人刘海中通过其徒弟蓝建设的关系获取此批条后,高价转卖给尤凤霞,获利一万二千元。”
辩护人有什么要说的?
“我的当事人主动认罪,且积极退赃。” 辩护律师站了起来,手里也拿着一份材料。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,应当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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